警告:本产品含有尼古丁。 尼古丁是一种令人上瘾的化学物质。 仅限成人。
禁止21岁以下的任何人购买电子烟。

警告:本产品含有尼古丁。 尼古丁是一种令人上瘾的化学物质。 仅限成人。
禁止21岁以下的任何人购买电子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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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米社会责任

本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原则,制定《友米未成年人保护办法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是友美的核心价值观,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,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。

第二章 生产环节

1、第二条 友美所有含尼古丁电子烟产品均参照国产卷烟包装上的警示语,并在外包装正面印有“本产品含有尼古丁,未成年人禁用”。
二、第三条积极开发生产低烟碱含量产品和脱尼古丁产品。

一、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两部委的通知,停止网络销售,不得在网上开展电子烟产品的推广和营销。
2、第五条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新增直营店和加盟店; 对于个别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不符合这一要求的,应严格遵守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的承诺,并逐步退出该店。
三、第六条 各线下直营店、加盟店均应在显着位置张贴“未成年人禁止购买、使用”标识。
四、第七条 经销商、代理商不得在中小学周边商店经销商品(“周边”具体范围参见各地烟酒商店设立相关规定)。
5、与经销商、加盟商的合同条款中第八条“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”、“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立专卖店”。 一经发现违规,将追究违约责任,直至取消合作资格。
六、第九条 在所有销售终端及线下活动中,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及相关产品。

第四章 品牌推广环节

一、第十条 在品牌传播方面,不得使用任何诱导未成年人使用的广告口号,如“流行、青春”等。
2、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对外推广的用语,禁止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:健康、无害; 戒烟; 安全、绿色; 夸大描述电子烟功能的词语,如清肺神器、能量棒、美容产品等; 炫酷、潮流、炫丽等宣扬时尚的词语; 随时随地可以使用的表达方式; “0焦油”等词语的使用是基于国家机构的测试结果。
三、第十二条 线下促销活动,应当在显着位置提示“未成年人请勿进入”,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管,防止未成年人进入活动区域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一、第十三条 为加强管理,严格规范线下销售行为,各地区负责人对辖区内经销商、代理商、加盟商进行定期检查。 城市管理者每周不少于一次; 各省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; 本地区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; 公司负责人应当进行飞行检查。
2、第十四条 友米直营店成立督导小组,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。 全国各地区直营店每月进行自查,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反馈领导小组。
三、第十五条 不定期邀请地方市场监管机构、烟草专卖局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。
四、第十六条 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,建立监督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。 若发现友米直营店、经销商、代理商、加盟商在经营中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,将及时收集证据并反馈。 公司总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处理,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
5、第十七条 定期对公司员工、经销商、加盟商进行培训,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。

第六章 处罚

一、第十八条 公司直营门店发生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,一经查实,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,并追究其领导责任。
2、第十九条 经销商、加盟商违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规定的行为,一经查实,首次违规,给予警告; 第二次违规按合同规定处罚; 第三次违规的,将取消其合作及加盟资格。

第七章 领导机构

一、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领导小组,负责本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。
2、团队负责人:公司CEO。
3、副组长:生产、销售、品牌、政务条线总经理。
四、第二十一条 设立秘书处,方便与各区、各部门负责人的沟通。

按照法律规定

一、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制定和修改,须经公司监事会3/4以上表决通过,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二、第二十三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,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。